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严某某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严某某
赵志刚(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某某。
辩护人赵志刚,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诉人严某某诈骗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黑12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本院审理认为,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严某某提交新证据,影响其量刑。
原审法院认定严某某诈骗的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审理认为,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严某某提交新证据,影响其量刑。
原审法院认定严某某诈骗的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许雷

书记员:张霖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