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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
王明丽(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4年6月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丽,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兰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明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黑AFT676号黑豹牌货车载乘妻子华某某一同到兰西县附近区域销售冷饮制品,当日12时许,其驾车途径兰西县奋斗乡先锋村于烧锅屯东侧时,发现被害人孙某甲欲上前拦车,被告人黄某某因怕被讹诈而未停车,后被害人孙某甲双手抓住该货车右后侧护栏,身体悬挂在车体外,被告人黄某某发现后便加速向前行驶,意图将被害人孙某甲从车上甩脱,在车行驶一公里左右后,被害人孙某甲从车上跌落,被告人黄某某发现被害人已从车上跌落后便直接驶离现场。被害人孙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甲生前系受外力作用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抓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在被害人孙某丙正在行驶的货车箱护栏时,能够预见其加速行驶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孙某甲的死亡发生,而采取放任态度继续加速行驶,致使孙某甲坠车死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抗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黄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在被害人孙某丙正在行驶的货车箱护栏时,能够预见其加速行驶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孙某甲的死亡发生,而采取放任态度继续加速行驶,致使孙某甲坠车死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抗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黄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焦洪涛
审判员:高小强
审判员:刘彦坤
书记员:董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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