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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某市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某银某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春,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某市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安某银某酿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黑龙江省安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黑1281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黑龙江省安某银某酿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某市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某银某酿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省安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黑龙江省安某银某酿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案件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黑龙江省安某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审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安某市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某银某酿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晓龙 审 判 员 尹 旭 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
书记员:毕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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