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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李洪某、李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李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执行沈某某与李洪某、李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洪某应给付执行款为789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应给付执行款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庆才

书记员: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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