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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邹景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景山,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邹景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景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8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杉

书记员:杨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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