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辉,男,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永生,男,系原告信贷部主任。
被执行人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张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闫洪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陈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柏德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翟某某、张立成、闫洪利、陈亮、柏德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桦民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桦南执字第5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庆才
书记员: 薛志会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