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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桦南县第一中学学生,现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桦南县。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李某某、孙某某1、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佳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6295.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桦南执字第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才
审判员 杜忠宝
审判员 霍凤双
书记员: 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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