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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南县。
被执行人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被执行人陈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季某某、陈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商立调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桦南执字第4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庆才

书记员: 薛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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