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栾秀勃。被告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02年因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与本案系同一行为);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晓丽。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晓美。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住辽宁省本溪市。2016年5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韩志勇。被告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振兴。辩护人刘文献。被告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冯彦龙。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财因被害人王某1、刘某向其索要拖欠李某的欠款不满,于1997年4月8日纠集被告人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宋某等五人欲教训被害人王某1、刘某。当日19时许,六人手持木棒、菜刀等工具在双阳镇王某1家附近将王某1打伤,后又来到被害人刘某家,宋某将刘某从屋内叫出后,在刘某家院内宋某等人又将刘某打伤。王某1被送到依安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1系被他人用金属类刃器砍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刘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财于2015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在辽宁省本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11月25日在依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在辽宁省本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严某、单某、孙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财、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宋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齐齐哈尔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析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财、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均判处六被告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解称其只是找人要教训教训被害人,其没到现场,到那里都打完了,也没有分工。辩护人栾秀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定性无异议,主张被害人王某1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次本案证据存在漏洞,没有犯罪工具的认定,重要情节事实不清。最后财应认定为案件从犯,财只是想教训一下王某1,并没有要求如何去做,没有组织领导大家去教训王某1,不应对王某1死亡承担重要责任。刘某伤害与财没有关系,系其他人临时起意。财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财愿意与被害人赔偿进行协商,系初犯,当时一时冲动,对法律了解不深,事后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解称其没打过王某1,其就拿棒子打刘某了,其因为本案还曾被劳动教养。辩护人张晓丽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犯罪情节,第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在量刑时给予考虑。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很想赔偿被害人家属,但家庭困难,个人财产有限,现实中无能为力,和那些有能力赔偿而不赔偿的是有本质区别的。第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希望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第五,被告人是从犯,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第六,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小,请酌情予以量刑。被告人平时和被害人无过节,没有矛盾,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和准备,没有主观目的。第七,被告人因本案于2002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应当折抵刑期。被告人认为自己劳动教养完毕没有去自首,但也没有躲避、逃避。被告人本案中实施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参与殴打王某1。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解称其就是拉架,与二被害人没有矛盾。辩护人张晓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有异议,认为:第一、张某某不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张某某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无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未实施任何的伤害或帮助他人伤害的行为。所有证据材料都无法证明被告人伤害对象,伤害结果。第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经减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争取就赔偿达成一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辩解称其没有动手打二被害人,庭后提交本人书写的悔过书,表示认罪,请求量刑时从轻处罚。辩护人韩志勇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无异议,认为:第一、张某某不是打架的组织者,仅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他人的行为与张某某无关,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帮助作用,构成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鉴定意见证明,王彦斌的致命伤是金属刃器砍伤所致,全部被告人供述可以排除张某某使用了刀斧等刃器,宋某供述可以证明张某某不是打倒王某1的人,张某某对王某1不起主要作用。第三,张某某没有参与打刘某,对刘某的伤害后果不负法律责任。第四,庭前查明,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持有假币罪不是张某某所为,张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综上,辩护人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解是财提出打王某1和刘某的,其和财没动手打王某1,供述用刀扎王某1不真实。辩护人刘文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无异议,认为被害人王某1死亡和宋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宋某没有携带任何工具殴打王某1,宋某有自首情节,并不能认定宋某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不辩解,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冯彦龙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无异议,认为宋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宋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第二、宋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请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财因为被害人向其索要拖欠李某的欠款而心怀不满,继而找上了自己的亲戚即本案其他几名被告人想要教训一下被害人,本案几名被告人中,宋某与被害人刘某有矛盾,张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有矛盾,这几人与财是一拍即合,当时情况下宋某醉酒,碍于亲属情面没有拒绝,跟随他人一起前往殴打被害人,在殴打之前也没准备工具,而是在路边随意撅的板障子,宋清没有积极主动提起犯罪的意思表示,虽然参与犯罪,但其作用较小。第三、宋某的犯罪行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请法官量刑时予以考虑。第四、宋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非常小。第五、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请量刑时予以考虑。宋某在被抓获后坦白,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恳请对宋某从轻处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依安县双阳镇居民被告人财因为被害人王某1(又名王栓子,男,殁年28岁)、被害人刘某(又名刘老七,男,时年31岁)向其索要欠李某的债务心怀不满,于1997年4月8日下午找其内弟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和张某某的内兄宋某、内弟被告人宋某、宋某(小名赶上)来到位于依安县双阳镇镇直财家经营的饭店,在喝酒时财提出要教训一下二被害人和李某,张某某、张某某因与李某有矛盾,宋某因与刘某有矛盾,均表示同意。20时许,六被告人人在财饭店喝酒后手持木棒、刀具等去王某1、刘某家找人时在双阳镇卫生院附近看见王某1、刘某驾驶摩托车向刘某家方向去了,就尾随到位于依安县双阳镇直双阳镇南北大街西侧的刘某家院外的路上等着,当王某1从刘某家出来后,在依安县双阳镇北三道街与双阳镇南北大街口东北侧大街上被张某某、张某某、宋某、宋某等人打伤,接着宋某等人又到刘某家,将刘某叫出后在刘某家院外将刘某打伤,王某1于当晚被送至依安县人民医院抢救,于1997年4月10日死亡。经尸体解剖检验所见,王某1左颞顶枕部头皮下、帽状腱膜下出血,左颞部、右顶枕部颅骨骨折,左颞额顶部硬膜下有大面积出血及血肿,大脑左外侧裂后方脑实质挫裂伤,左颞叶有大量脑实质挫裂伤,右颞叶外侧有多处脑实质挫伤,据此可以认定该人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该人左颞部窗口特征为创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双创角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口长度大于创口深度,再结合左颞部颅骨骨折的形态,推断上述损伤为金属类刃器形成的砍创。右顶节结后方创口,大小为5.0×0.2cm,其特征为创缘略整齐,创周轻度挫伤,双创角呈撕裂状,创壁不光滑,创腔内近创角处有少量组织间桥,对应颅骨骨折特征为上缘较整齐,下缘向外掀起,并有骨折碎片。技能对上述损伤特征综合分析,推断为金属类刃器砍击形成。左下肢创口特征为创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双创角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推断为金属类刃器作用形成。右外踝窗口特征为创缘不整,创周挫伤,创角呈撕裂状,创壁不光滑,创腔内有组织间桥,推断为钝性物体打击形成。该人体表有多处皮下出血伴表皮脱落,推断为钝性物体所形成。该人头部左侧损伤所致的颅脑损伤程度严重,足以致其死亡,为致命伤。右顶节结后方损伤,从其创口及对应骨折形态特征、力的作用方向,推断此伤对其死亡起到了辅助作用,即加速其死亡过程。除头部损伤外,其他各部位损伤程度均较轻,为非致命性损伤。根据该人所受损伤部位、程度分析,为本人不易形成,再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可以认定系他人所为。结论:死者王某1系被他人用金属类刃器砍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刘某2016年1月12日经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左小腿下段外侧有3.5×0.3cm、5.0×0.3cm、3.0×0.3cm疤痕,左外踝有3.5×2.0cm疤痕,右小腿下段内侧有5.0×0.3cm、4.0×0.3cm、2.5×0.1cm疤痕、左腓骨远端陈旧性骨折。根据送检材料,结合案情介绍及法医临床学检查,综合分析认为,刘某双侧小腿软组织开放性外伤,左腓骨远端骨折诊断成立,其所受损伤程度按《人体轻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轻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f、5.9.4l条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财于2015年11月11日回到依安县办理身份证时被双阳派出所要求到依安县刑警大队接受调查,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宋某因本案于2002年11月22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东安派出所抓获,于2002年11月22日至2005年11月21日期间被劳动教养(卷宗材料还显示宋某2002年11月22日刑事拘留,至2002年12月28日,但此羁押期限已计算在劳动教养期限之内)。2016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依安县桃李名苑小区抓获到案,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永丰客运站被抓获,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在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长江超市附近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警大队抓获,2016年4月25日至5月4日在本溪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宋某于2009年3月25日投案,当日监视居住,于2015年11月12日在依安县双阳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家园南里2号院2-1-403室被抓获,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齐劳(2003)字第3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附综合材料执行回执),证实宋某于2003年8月4日因殴打王某1、刘某和垄断双阳镇直生猪市场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期限自2002年11月22日起至2005年11月21日止。2.齐齐哈尔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实宋某因本案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期限自2002年11月22日起至2005年11月21日止,于2005年7月在原齐齐哈尔劳教所解除劳动教养,齐齐哈尔劳教所于2014年5月变更为齐齐哈尔强制隔离戒毒所。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08)铁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安县人民法院(2011)依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某在本案故意伤害之后的犯罪情况。4.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04)明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之后的犯罪情况。5.依安县公安局依安镇第一派出所、双阳派出所、本溪市公安局高台子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财、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宋某和被害人王某1、刘某的自然身份。(三)证人证言1.证人严某(刘某妻子)2003年6月27日陈述,称其丈夫刘某1997年4月28日(实际应为4月8日)晚被宋某打坏了。经过是1997年4月28(4月8日)日下午,宋某到其家找其丈夫两次其告诉没在家,他就走了。晚上六七点钟,王栓子骑摩托车把其丈夫驮回家,进屋后,其和丈夫说宋赶上(宋某)下午找两次,是不是打仗了,其丈夫说没有,然后王栓子说他回去了,其送出门,王栓子说他摩托呢,其一看原来放在其家门前道边的摩托不知道被谁推到东边的道边去了,其看见王栓子推摩托去了,其就进屋了,进屋不长时间,宋某就敲其家窗户,对其丈夫说:“七哥,你出来”。其丈夫就出去了,出屋后就听见打起来了,其就跑出去,看见有六七个人在其家院里,其就喊干啥,他们都跑了,其也往南跑,被地上的人绊个跟头,其也没看是谁,跑到王栓子家,问王栓子他妈王栓子回来没有,他妈说没回来,其就回家了,其丈夫不知道咋进的屋,身上全是血,其就找的单二国(单大夫)缝的伤口,后来也没上医院,就在家看的病。打其丈夫的其没看清,就知道宋某招呼其丈夫,不知道都有谁,拿啥也没看清,其丈夫身上的伤是刀伤,左腿被砍三刀,筋断了。以前其丈夫和宋某打过仗,因为啥其不知道。2.证人单某2016年10月18日陈述,称其现在是双阳镇医院外科大夫,1997年也是,1997年4悦日王栓子被打伤其给缝的伤口。当时天黑了,大约晚上七八点钟,其下班在家,当时有人到其家找其说王栓子被打伤了,让其去家看看。其就带着急救包和处理外伤的工具去的王栓子家,记得王栓子的妈在家。当时看见王栓子头部有外伤,意识不清醒,之后其把王栓子头部出血的地方缝了几针,就对王栓子的妈说伤挺重,往县里送吧,之后其回家了。3.证人孙某(笔录上误写为孙桂珍)2003年1月7日陈述,称1997年4月一天下午3点多双阳镇刘老七到其家找王某1到赵臣家吃饭,王某1骑其家摩托车驮刘老七走的。大约六七点钟,刘老七的妻子领着孩子到其家对其说刘老七被人打倒了,王栓子没回来吗,其说没回来,就和王彦春一起出去找王某1,在镇里十字街北边街口东边看见王某1骑的那台摩托车,没找到王某1,就回家了。刚到家,王某1就回来了,其一看王某1满脸是血,就问怎么打这样,谁打的,王某1对其说是宋赶上打的,其把王某1扶躺下,然后去找镇医院单大夫来其家,点上滴后对其说伤这样了,他不能治了,其就找车到了县人民医院,二三天王某1就死了。孙某2016年10月20日陈述,王某1的死亡诊断是1997年4月10日,他是1997年4月9日后半夜死的,早晨拉到县公安局解剖,第二天火化了,也就是4月11日火化的。当年其听人说王栓子被打了,出去找一圈没找到,过一会王栓子自己回家了,其看见满脸是血,问谁给打的,他说赶上子(宋某),再就不说话了。然后其就去找单大夫,简单处理一下说赶紧往县里送,好像挺重。就赶紧往县医院送,在医院抢救一宿,第二天抢救一白天,到后半夜就死了。4.证人王某2(王小岩)的证言,称1997年春季一天夜里大约11-12点,就是王栓子被打那天夜里,财给其打电话说租其车上县去几个人,其开车走到双阳粮库北一点,在路上把宋某、宋某、宋某、张某某、张二(张某某弟弟),拉着他们几个到县里宋某他妈家,第二天听说王栓子、刘老七和别人打仗了,都住院了,过几天王栓子死了。其当时就想这事指正是宋某他们几个干的,因为那天晚上其拉他们上县时,他们在车上说不惯着刘老七、王栓子的话,还说双阳就得他们说了算,其没注意他们都拿什么。宋某他们还在其车上说好像是王栓子不帮谁要账,涉及到财了,他们几个好像帮财打仗,张某某说:“装犊子,王栓子也不该你钱你要什么账呢,谁装犊子打谁”然后他在车上一直骂王栓子、刘老七。5.证人李某的证言,称其和财家有经济往来,财1993年自家养一台解放牌141型汽车,财从其这里借去两次钱,总共1800元。财小舅子张某某欠其豆饼款和借现金总计18000元。1997年4月,其在双阳镇十字街西边碰上张某某了,其向张某某要钱,张二(张某某)在场就急了,他们哥俩还有财两口子把其打了一顿,钱也一直没给。其没有找过王栓子和刘老七替其向财要账,后来这钱在县法院民事庭起诉了,有判决书。2016年5月17日陈述,称1993年财欠其2000元一直没要回来,1994年张某某欠其18000元,到2000年左右通过法院其才要回来,记得王栓子被人打死前几天,在双阳镇十字街路西,其和张某某打起来了,当时其和张某某说话,张某某在后面把其腰抱住,骂了其一句,后来被其挣脱了,然后厮打在一起。其没有找人报复财等人。记得有一次王栓子和一个人(不记得,印象中不是刘老七)来其家找其,说要帮其出气,给其平这事,被其拒绝了,其一怕给费用,二怕惹出不好的结果让其承担。6.证人管某2016年10月18日证言,称其现在依安县双阳派出所从事辅警职务,1997年其是治安员,1997年案发第二天,也就是1997年4月9日早上,其到派出所上班听说王栓子和人打仗了,被人打坏了,让其去看有什么线索没有。其和谁去的记不清了,当时去的是双阳镇北三道街北侧路东大街上(这个位置是从刘老七家王王栓子家去的往东拐弯得到口北侧一点位置),其看见这个路口北侧路面的东侧地上有血迹,与这个路口能有几米距离,因为没设备条件问题,没有拍照,也没提取血迹,之后回所里了,后来听说王栓子死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陈述,2003年6月26日陈述,称其除了教刘某外,小名叫刘老七,宋某家原来是双阳镇的户,其从小认识宋某,他的小名叫“赶上”。六七年前夏天一个晚上,其和王栓子、董德平在赵力臣家吃晚饭,晚上8点多,王栓子骑摩托驮其回到其家,近屋大约十分钟就走了,其刚把上衣脱下,头朝里躺在炕上,就听有人敲窗户,其把灯打开,看是宋某,其问啥事,宋某说找其有点事,其披上衣服出屋向南走了十来步,就被宋某打了一棒子,把其打昏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等其醒过来时已被人抬到其家屋里,其身上全是血,双阳镇卫生院的单二国医生也在其家,其当时左脚脖被砍了五刀,右脚脖被砍了四刀,后背还被砍一刀,单医生给其缝的伤口,其也没住院,一直在家点滴了,后来听说王栓子在回去的路上也被宋某打了,王栓子被送到人民医院三两天就死了。其没替谁要过账,王栓子替没替谁要账其不知道,但其知道,在出这事前不几天财的二小舅子张二把李某打了,好像是因为和财之间有欠钱的事。其被打时就知道宋某喊其出屋,其出屋后宋某从背后打其一棒子,也没看清有谁,拿什么其也不知道了,头上被棒子打伤的,破皮伤不重,身上刀伤不知道是谁砍的。被砍伤的左右脚脖和背部刀伤都治愈了,左脚踝骨被刀砍掉一块骨头。2016年9月7日陈述,称当时打其的有五六个人,天黑其就知道宋某,是宋某喊其出去的。其不知道王栓子被打,事后才知道,打其和王栓子的应该是一伙人,宋某当时喊其出去,其一出去就被人用棒子打倒了,后来事情不知道了,事后发现自己双侧小腿都有刀伤,后背有一刀伤,感觉是砍刀形成的,打其这一棒子其感觉是铁质的,一下就把其打晕了,应该不是宋某打的,当时宋某在其前面,打其的这人是站在其后面打的,打在其后脑勺上了,当时出血了。打其的原因其感觉是当时和王栓子走得比较近,王栓子出狱后总在一起喝酒,打其的人可能是想打王栓子,顺便把其也打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财供述2015年11月11日供述,称大约九几年时候,双阳镇王栓子被人打死的事和其有关系,是其找来的宋某、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其印象中还有一个宋刚介绍的从齐齐哈尔市来的人,其把这些人找到其家开的饭店,吃的饭,喝的酒,其是先用其家座机给宋某座机打电话,电话里其说王栓子最近和其得瑟,告诉铁柱(宋某)、赶上(宋某)一起来双阳,打王栓子一顿,他们就来其家了,其又给张某某、张某某打电话,把他俩找来。在饭桌上其和这些人说找王栓子去,等吃完饭,在其家板子垛上拿木头棍子,当时都拿了,就奔王栓子家去了,正好王栓子自己骑摩托车回家,等其和宋某到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了,其还没等进院,他们就跑出来了,跑出来其就回家了,他们五人就上旅店了,第二天早上知道他们没在双阳住,之后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大约过了四五天时间,听说王栓子死了,其知道刘老七媳妇上派出所报案说是赶上打的刘老七,派出所就开始找宋某了。有一天其和宋某、宋某、宋某去老宋头(宋家哥三的父亲)家,老宋头说这人都死了把你们叫来看怎么整,后来老宋头说宋某一个人担吧,让其和宋某、宋某、张某某四个人给宋某拿钱,一个人每月给300元钱,给了几个月就不给了,因为宋某在外地又惹事被拘留了,最后给不起钱了就宋某一个人给了,后来其听说宋某因为这事被判刑了,其以为这事过去了,就正常生活了。当时也没看清这些人拿什么工具,其家院里除了木头棒子还有暖气的铁管子,当时参与打仗的其这伙有宋某、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和其,后来其媳妇张俊菊看见出来打仗追他们,是因为发现其家的菜刀没了,当时是其提出要打王栓子的,其没有提出要打刘老七。在这次打仗的前两天,王栓子连续来其家饭店两趟,拿着一张其小舅子欠李某的欠条来找其要钱,到其家饭店把供财神的水果打翻了,衣柜的镜子打碎了,在其家又吵又骂,对其说栓子回来了想盖房,明不明白什么意思,当时其挺生气,等他走后,就有了想打他的想法。2015年11月12日供述,称因为案发前几天,王栓子拿一张欠条上其家饭店要钱,王栓子来其家两回,其因为这个事情挺气愤的,才想教训教训王栓子一顿。其给宋某打电话说王栓子又嘚瑟上了,让宋某过来收拾他,宋某和宋某有一个在双阳,总上其家饭店吃饭,其就直接和他说了。其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上其家来,说说欠钱的事和收拾王栓子,张某某总和张某某在一起,他俩就一起来了,打仗时其媳妇张俊菊没去,追其一段距离看其没拿菜刀就回去了。当年打仗刘老七和王栓子其没在在跟前。2.被告人宋某供述,2002年11月26日供述,称1997年其在双阳镇市场住过,杀猪卖猪肉,后来因为其和王栓子、刘老七打仗了,打完其就跑了,后来听说王栓子死了其就没敢回来。其跑到大庆去了,2002年11月22日被大庆市东安派出所抓住了。其当时报的是双阳镇其朋友邹德平的名字,其小名叫宋赶上,1997年其和刘老七在双阳镇董德兴开的饭店因为互相瞎装就打到一起去了。刘老七从怀里抽出一把菜刀把其脸砍了一个口子,缝了十五针,后来王栓子放出来了,刘老七和王栓子好,就不怕其。刘老七在背后支持王栓子想抢其在双阳集上的杀猪行,其又听说刘老七和王栓子要收拾其。1997年4月一天下午其就往齐齐哈尔市打电话,找其朋友高杰等人来了,把王栓子和刘老七打了,在双阳镇北街街面路上刘老七家门前。王栓子和刘老七骑摩托车回来了,王栓子把刘老七送回家,王栓子就推摩托车出来了,高杰、梁伟还有一个是梁伟的朋友就上去打王栓子,其就从刘老七家杖子上拔了一根木棒到刘老七家院去了。其就把刘老七叫出来,说找他有事让他跟其走,没到道上呢,其回身就照他头上打了一棒子,这时高杰他们三人已经打完王栓子了,也过来把刘老七打倒了,这时刘老七媳妇就从屋里出来了,其说快跑,就坐车跑了,打仗时其拿棒子,高杰拿菜刀,梁伟拿的不是棒子就是铁棍,那个人(指梁伟朋友)其没注意。2002年11月28日供述,称其和公安机关说谎了,参与打王栓子的不是齐市的,财让其这么说的,因为财也参与打王栓子了。那天打王栓子和刘老七的人有其和张二(是其姐夫张某某的弟弟),张某某、其大哥宋某、其三哥宋某,财、财的媳妇张俊菊,七个人去的,但张俊菊在一边看了没打,其大哥宋某也没参与打。因为财欠李某钱,李某把欠条给王栓子了,王栓子和刘老七有天下午把财两口子用车拉走了,后来送回来了。其听说后就到财家,财就给张某某、张二打电话,然后张某某、张二、宋某、宋某和其就在财家吃晚饭。其在饭桌说要整王栓子得上刘老七家去等着。在财家拿的工具,张二拿一把菜刀、张某某拿一个暖气管子,宋某拿一根木棒,宋某、财两口子什么也没拿,其到刘老七家在杖子边拿一个一米左右木棒,刘老七家没人,就往双阳镇里走时,刘老七和王栓子就骑摩托车回来了,其一看是他俩,就都跟着往刘老七家走,等到刘老七家道边时正遇上王栓子推摩托车从刘老七家往道上走呢,其说老七呢,王栓子说:“你找他干啥,有事跟我说”。其上去就打王栓子肩部一棒子,然后他们几个上去打,不几下把王栓子打倒了。然后又上刘老七家,其站他家窗外叫刘老七,刘老七出来了,其和他向前走了十多步,然后回手就打他脸上一棒子,张二就拿菜刀砍他,张某某和宋某、宋某就一齐打刘老七,不一会刘老七就被打倒了。这时刘老七媳妇从屋里出来了,其就喊快跑,大伙就跑了,跑到双阳粮库后面道上,财或是宋某用手机给王某2打电话,王某2开212车把其、宋某、宋某、张某某、张二拉到宋某家。打仗时张二拿把菜刀,张某某拿铁管,其拿一根木棒,宋某拿个木棒,宋某后来打刘老七时拿个木棒。2002年11月29日供述,称其上次谈是张二拿个菜刀,其撒谎了,其想给其哥开脱责任。其实是其二哥在财家厨房拿的菜刀,张二是后进厨房的的。另外财家有一个小斧子,铁把的,宋某拿着了,一起去打的仗。宋某拿菜刀砍王栓子脑袋一下,宋某是王栓子被打倒后上去的,没看清他用斧子打王栓子哪了。其开始说宋某什么也没拿、又说张二拿菜刀想给其哥开脱责任。打仗是财召集的这些人。财找的宋某或张某某,他们坐车从依安县到双阳镇,其在财家饭店吃饭。财说先去找李某,完了再去找他俩(指王栓子、刘老七),谁也不惯着,就是想揍他们。2002年12月2日陈述,称1997年春天一天晚上,其和宋某、宋某、张某某、张二还有财在财家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财说吃完饭就找他们俩去(原因还是王栓子和刘老七替李某管财要钱的事),找到刘老七和王栓子,谁也不惯着。吃完饭后,宋某进厨房拿把菜刀,张二在财家门后拿了一个不到一米二长的铁管,宋某拿了一把铁把斧子(斧是旧的,没有刃了),张某某拿一根原木棒子,其空手,还有财两口子就上刘老七家,家没人,又到李某家去一趟,也没人,就在刘老七家附近等着,过一会刘老七和王栓子骑摩托车就回来了,都到刘老七家了,张二就先进院八那辆摩托车推到院外道边上了,都在那等着。过一会王栓子就出来了,奔摩托车去了,其就过去问老七呢。王栓子说:“你找他干啥,有事跟我说吧!”其上去就给他一棒子,他一转身时候,宋某过去就用菜刀砍在王栓子头上一刀,张二和张某某就上去打,把王栓子就打倒了,他们就上去一顿乱打,打哪了没看清,宋某是后上去打的,怎么打的也没看清。这时其就往刘老七家跑,跑到刘老七家窗外,其就招呼刘老七说:“七哥,你出来一趟”,刘老七媳妇问谁,其说是赶上。刘老七就出来了,其俩往前走了不几步,他说:“干啥呀,赶上”,其说有点事,回身就打他脸上一棒子,然后他们几个就都上来了,不几下就把刘老七打倒了,怎么打的没看清,因为天太黑,这时刘老七媳妇出来喊:“你干啥呀,小赶上”?其就赶紧喊快跑,之后就都跑了,其跑了以后往财家打电话,那是打完仗好几天的事,其在齐市打的电话,财跟其说:“要有事你自己兜着得了,要不又有你哥、你姐夫,他们就都完了”。其开始没说实话,想自己背着了。财打仗时没动手,是他领去的。2016年11月25日供述,称1997年4月8日,其参与殴打王某1了,当时其在双阳开生猪屠宰点,家不在双阳镇,每天晚上都在财家饭店吃饭,有一天晚上吃饭时,财和其媳妇说因为欠李某钱,被王某1和刘老七开车拉走了,并威胁其夫妇在限定的日子必须还钱。财当时很生气,就给他小舅子张某某、张某某和宋某、宋某打电话,都叫到财饭店,他们到之后在一起吃饭,吃的过程中,财又说了一遍被王某1和刘老七开车拉走的事,都挺生气的,其和刘老七之前因为市场的一些琐事打过几次仗,张某某和张某某和李某有矛盾,去找他们三个出出气,吃饭中间财出去一趟,回来之后说他们三个可能在一个饭店吃饭,几个人就往外走,其在门口拿了一个掩门的木头方子,有一尺半长,他们拿什么没看见。其、财、张某某、张某某、宋某、宋某从屋里出来时财的媳妇跟着出来了,到打仗现场跟没跟着不知道,有人提议先找李某,到李某家在外面看没有人,就想往回走,刚一转身走时,就看见王某1骑摩托车驮刘老七从其六人身边过去,财就问不是王栓子和刘老七吗?准备追他们两个人时,王栓子骑摩托车回来了,正好在南北道和往王栓子家去的东西道交叉口相遇了,其就问王栓子刘老七哪,王栓子说回家了,其就想去找刘老七,他们几个人和王某1是怎么打的其不知道。其到刘老七家,敲窗户招呼刘老七出来,刘老七就出来了,跟其走到他家门口的南北道上,刘老七问其:“赶上子干啥呀”?其说这犊子让你装的,刘老七就想往回走,其就用手上的棒子照他身上打一下,之后张某某上去打刘老七了,用什么打、打几下其没看见,这时刘老七媳妇从屋里出来不是好声喊,其就说二哥走吧,就和张某某往回走去汇合,这时他们几个也往南走,奔财饭店想找车但是没找到。其大哥宋某给王某2打电话让他的出租车送一趟,其、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坐王某2车上县里,其和宋某上宋某家了,宋某回家了,张某某张某某什么地方不知道。到宋某家过一会得消息说王某1伤的挺重,刘老七报案了。其就决定出去躲躲,去齐齐哈尔市又去内蒙古,一年多以后去大庆了,和别人合伙开个歌厅,2002年因为别的事被带到大庆市一个派出所查出是网上逃犯,依安警察给押解回来,其就把打死王某1的事给扛下来了,正好其齐齐哈尔市的一个朋友高杰死了,其就说高杰领着一帮齐齐哈尔的人去帮其去打的王某1,因为高杰死了没查明白就给其劳动教养三年。王某1肯定是打仗时候致死的,但是谁打死的,怎么打的其不清楚。刘老七的伤其和张某某形成的。2016年11月26日供述,称打仗是财召集的,财给他们打电话,把他们找来的,其、财、张某某、张某某、宋某、宋某六人参与打仗了。帮其打刘老七的是张某某还是张某某其不敢确定,因为他们哥俩长得太像了,还是黑天看不清。其用棍子打刘老七时帮其打的人就把刘老七打倒了。用什么打的没看清,听声音也像棍子打的声。其感觉是其三姐夫张某某的可能性大。当时在财家商量打王栓子和刘老七,因为财欠李某钱,王栓子和刘老七拿着这张欠条去逼财了。财认为这事是李某挑起来的,前几天李某和张某某、张某某也因为债务的事,让张某某和张某某打了,所以先去找李某。是先遇到王栓子,后敲的刘老七家窗户。3.被告人宋某供述,1997年5月10日,宋某第一次供述称:其弟弟宋某把王栓子整死了,其听其妈说的。其没有参与打王栓子和刘老七。2009年3月24日,供述称其来自首,1997年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下午要黑天时,其哥宋某到其家跟其说双阳财让其去,然后其和宋某就坐一辆找来的白色面包车去了双阳镇财家,到财家财整了一桌饭菜,其到时张某某、张二还有财在屋里,不一会财把宋某找来,几个人在财家吃饭喝酒,在喝酒时财讲欠双阳镇李某点钱,李某曾经找双阳镇刘某、王某1向财要钱,财找他们就想给刘某、王某1一个下马威,几人喝酒后大约晚上9点多,其和财、张某某、张二(张某某)、宋某、宋某先到王某1家没人,又到刘某家也没人,往回走在双阳老卫生院那看见刘某、王某1骑摩托车向刘某家方向去了,几人就跟过去了,在刘某家院外东西道等着,不一会看见从刘某家出来一个人,财喊栓子,那人回答一声唉,这时宋某去掰板障子发给他们几个人,给其没要,其兜里有卡簧刀(一把木把单刃,打开长约20厘米),当王某1过来走在路上,不知谁最先冲上去,财和其没上前,其他人拿板障子就给王某1一顿打,给王某1打倒了,大约两三分钟,财喊快跑,就都跑了。打王某1时不是张某某就是张二好像拿了一根铁管,财在打仗时拿出一根擀面杖但没动手。其他人拿没拿什么工具没看清,谁打在什么部位也没看清。其没有用卡簧刀砍王某1,事后把卡簧刀扔了,双阳镇王某2开车拉其、宋某、宋某、张某某、打完王某1后,其就跑了。2015年11月12日供述,称其叫宋某,平时别人管其叫铁柱。1997年其参与一起群殴,当时打仗把一个叫王栓子的打死了,王栓子大名叫王某1。1997年一天下午(就是打仗那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其哥宋某到其家说财让其去一趟,当时宋某雇一辆面包车,车上拉着其和张某某,到德胜时又接的张某某的弟弟张某某,之后坐车直接到的双阳镇财家,到财家看见财和宋某在财开的饭店那,财准备一桌饭菜,其、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宋某、财开始吃饭喝酒,财就对桌上的人说他欠李某的钱,头几天王栓子还向财要欠李某的钱,因为这个事王栓子还把财家砸了,财说要教训教训栓子,这就是财找他们上财家吃饭喝酒的目的。吃完饭,财招呼走,去找王栓子,先去王栓子家没人,之后去刘老七家,都是财进院看在不在家,之后财提出回他家饭店,走到双阳老卫生院那有一个人看见一个人骑摩托车托着另一个在道上走,有一个人说像刘老七和王栓子,财说回去,看见刚才那台摩托车听在刘老七家门口,等了挺长时间没看见人,财等不及了就把摩托车推到三道街路口,又过了几分钟,其看见刘老七家出来一个人,出来后骂骂咧咧的说摩托在哪,财就让宋某去问问,当时宋某就向这个男子喊栓子啊,那个男子答应一声。当时他们距离能有两三米远,其和宋某就同时往王栓子跟前走,要走到跟前时,其看见其他人也冲上来开始动手打王栓子,其怕打到其,就退回来了,其退回来看见财站在那里没动手参与打仗,这些人打了一会,财说跑,正在打王栓子的人就开始跑,他们跑后,其看刚才没伸手,就用手中卡簧刀扎了王栓子身上两下,应该是后背、脑袋附近位置。后来其就跑了,跑到砖厂看见来时坐的那个车了,就上车了,不一会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也都回来了,五个人坐车离开双阳回依安县了到依安县分开了,后来听说王栓子死了,其就离开依安县了。当时参与打仗的有其、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财,其看见财没动手,宋某也没动手,其、宋某、张某某、张某某都动手打王栓子了。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11月25日供述,称1997年开春的时候,有一天其和其弟弟(张某某)在双阳镇其姐夫(财)家饭店开车出来时候遇见李某,李某开车把他们截住了,不让走,向其要钱(其俩有债务纠纷),后来就打一起去了,被大伙拉开了。第二天其在家睡觉,其媳妇叫其起来说姐夫来电话了,李某让王栓子和刘老七帮着要账,让其拿条去算账。其媳妇说让其去其老丈人家,宋某和宋某在那呢,当时谁雇车不知道,其怕打仗,就到德胜给其弟弟接上(车)了,其当时和张某某说:“李某上姐家要账去了,你去吧,怕到时候要打仗。”到双阳镇其姐夫家饭店,在一起吃饭,有宋某、财、其、张某某、宋某和宋某,记得吃完饭出去沿着南北道往北走找李某,李某不在家,往回走时看到王栓子和刘老七骑着摩托车往刘老七家方向走了,也不知道谁喊一声,王栓子在这哪呢,然后就跑去追,追到刘老七家的时候,宋某去敲窗户,王栓子从屋里窜出来了,刘老七后出来的,刘老七出来后宋某就打刘老七,给刘老七打倒了,因为他们都拿刀,其怕给人扎坏了,就去拉宋某,这时刘老七媳妇出来不是好声喊,然后其拉着宋某跑了,跑的时候看见打王栓子的那伙人也往回跑,其找拉来的那辆车,结果没找到,后来不知道是谁找王某2的车,其坐王某2车回的依安县,后来都跑了。其没拿工具,别人拿没拿不知道。宋某打刘老七时张某某不在跟前。2016年11月26日供述,称1997年打仗是财召集的,当时其在家睡觉,其媳妇回来说其姐夫财让其拿条去算账,让其去其岳父家,说宋某、宋某在那呢,其和宋某、宋某打个车,到德胜接的其弟弟张某某,财给其大舅子宋某打的电话,说的就是去算账,没说打仗的事。其没帮宋某打刘老七,其只是拉仗。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5月5日第一次供述,称1997年四五月一天,当时是财找的张某某、宋某、宋某、宋某和其在依安县双阳镇镇直打的刘老七和王栓子。大概1997年四五月一天下午,张某某坐个面包车上其家找其,说让其和他去双阳镇找李某算账,上车后看见车上有宋某,还有一个不是宋某就是宋某,到双阳镇直接到其姐夫财饭店,到饭店后才知道前一天晚上王栓子和刘老七给李某要账(其大哥张某某和财都欠李某钱),王栓子刚从监狱出来不长时间,他帮李某去找财要账,财没给,然后王栓子和刘老七就把财打了,把财饭店也砸了,财说今天必须还李某账,要不王栓子和刘老七就要灭了财家,然后财找他们这些人来就是为了要干仗,但具体怎么打不知道。因为其刚进屋就和财争吵起来,然后去他家歌厅呆着,他们怎么商量其不知道。后来财媳妇(其二姐)喊其吃饭,其和这些人就在财家饭店吃饭,喝了一杯酒其和财又吵吵起来,财说其头一天不应该打李某,要不李某也不能找王栓子给他家砸了,其生气就先上面包车去了,吃完饭天黑了,然后宋某、张某某、宋某和宋某就上车了,其看见宋某手里拿个木头棒子,别人拿什么没看见,财没上车,他们几个坐着面包车上李某家,把车停在道边,宋某拿个木头棒子去李某家喊半天没人出来,院内狗没栓,进不去,然后上车走了,走到双阳正街时碰见财了,财说刘老七和王栓子回刘老七家了,当时面包车位置离刘老七家不远,车里的宋某、宋某、张某某和宋某就下车了,其和司机没下车,其在车里看见他们四个人和财一起往刘老七家方向走,面包车司机以为车里没人呢拐弯要回依安,看见其在车上就把其撵下来,说你们要打仗就不等你们了,其下车站在原地没动,听见刘老七媳妇大声叫喊,喊什么没听清,他们打仗的过程其也没看见。当时天黑离得挺远,大约过了几分钟,其看见宋某或宋某先跑回来,然后说打起来了,然后其和这个人就跑,过了半个小时,他们这几个人才聚在一起,也不知道谁雇了一辆212车,当时车坐不下,宋某或宋某有一个没上车,财直接回他饭店了,其坐车到依安县十字街南下车,其养的大车在县里,其在车里住了一宿,第二天装上推土机去山里送货,四五天回来到向阳村其家中,到家之后其大哥张某某告诉其王栓子被人打死了。其大哥张某某和财欠李某钱,李某要扣其车,把其车拖走了,把其媳妇吓够呛,然后在打仗前一天,在双阳镇李某开他轿车别停其大车不让其走,其下车后就和他打起来了,因为这些矛盾其大哥张某某找其去双阳找李某算账,其就跟着去了,是做好了打仗的准备怕打起来,其没参与殴打王栓子和刘老七,平时大伙都管其叫张二。2016年11月28日供述,称是其大哥张某某坐车来接其的,车里有宋某、还有一个人记不不清了。一起去财家,在财家吃饭,其还和财吵了起来,财说其不应该打李某,今天(1997年4月8日)李某找人把他家给砸了。后来一起去找李某,李某家没给开门。往回走,财领他们去找王栓子、刘老七,其在车上了,后来司机看见打仗开车走了,把其撵下来,过几分钟宋某跑过来说打仗了,其就跟着跑,后来打车回到依安,车里有张某某、宋某、其,还有谁记不清了。6.被告人宋某供述2016年11月26日第一次供述,称1997年将王栓子打伤致死,一直在外面躲着,昨天被抓的。打仗当天快黑天时,其接到财电话,财说王栓子和刘老七帮要财欠李某的钱,给张俊菊打了,他挺生气,让帮着出出气,当时说都找了,其先去其妈家,宋某在,过一会张某某也来了,三人打车往双阳走,到德胜时张某某把他弟弟张某某也叫着了。四人到了财家饭店,其弟弟宋某和财在饭店等着,一起吃的饭,吃饭时商量怎么打仗的事,其记不住了,因为当天上午和中午喝了不少酒,就记得往出走的时候有人抱一堆东西放在门口了,有菜刀、铁棒子、斧子,还有什么不记得了。他们往出走时把东西都拿走了,其就什么都没拿,就从财饭店出来往北走,走到往王栓子家走的东西道与南北道交叉口时看到了王栓子的摩托,然后就在那里等,王栓子就来了,其就在附近掰板障子,打了王栓子三四下,王栓子倒了就都跑了,去找刘老七了,到刘老七家宋某去敲门找的刘老七,刘老七出来在他家门口一个窄道上就开始打刘老七,没几下就把刘老七打倒了,刘老七媳妇出来一喊,就都跑了,后来打个车就回依安了。打王栓子时其想去的都动手了,就听噼里啪啦的,其顺手拽块板障子打了几下。他倒下后就都跑了,天黑也看不清谁拿什么打,怎么打的,谁先打谁后打都打到什么地方,就知道都围着王栓子打。打刘老七其没打,到跟前时候都打完了。2016年11月26日第二次供述,称其、财、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六个人对王栓子、刘老七实施了伤害行为,是1997年4月份一天,黑天以后,在双阳镇十字街往北离刘老七家不远,往王栓子家去的东西道和南北道交叉路口往北一点的地方打的王栓子,在刘老七家门前打的刘老七。用铁管子、菜刀、木棍、斧子,还有什么就记不清了,其使用板障子打的王栓子,他们怎么打没看到,其没打刘老七。当天白天刘老七和王栓子帮李某要钱,把财媳妇打了,财挺生气,找他们给出出气。去的这几个人都打了,但用啥打的没看清。(六)鉴定意见1.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97)法鉴字第1-1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死亡原因,受损伤部位及致命伤部位、系何种工具致伤。2.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安)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4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受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按照新旧鉴定标准鉴定均构成轻伤。(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第一现场位于依安县双阳镇直双阳镇南北大街西侧福成农机修理部院内(原刘某家)。第二现场位于福成农机修理部南50米,双阳镇北三道街与双阳镇南北大街口东北侧大街上。该处街道为水泥路面,路口东北侧是佰成农机配件商店,西北侧是春梅幼儿园。(八)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财、宋某、张某某、宋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宋某、张某某在本案发生后曾有犯罪记录,本罪系其他犯罪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六被告人系传唤或抓获归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除六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外,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财、宋某、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1家属孙某、王明、被害人刘某先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与被告人近亲属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均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佟伟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财及其辩护人栾秀勃,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张晓丽,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志勇,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郭振兴、刘文献,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冯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依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财因对被害人王某1、刘某向其索要与李某的债务方式不满,纠集其亲属被告人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宋某、宋某共同去教训二被害人,在打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王某1死亡、被害人刘某轻伤的严重后果,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经尸检发现被害人王某1身体多部位存在不同程度、不同工具造成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身体多部位存在不同程度,足以认定多名被告人在厮打中具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故六被告人均应对本次故意伤害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六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因发生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财系犯意提起者和召集人,系主犯,被告人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宋某、宋某系从犯,故对财辩护人关于财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作为从犯宋某的张某某、张某某、宋某、宋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财、张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虽未赔偿被害人刘某,但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虽未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和被害人刘某,但均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家属和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均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取得谅解,未赔偿被害人刘某,但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虽然曾经投案,但其供述存在反复,互相矛盾,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被判处的持有假币罪是张某某冒用其名义实施,应向原判法院提出相关申请。被告人宋某因本案故意伤害和霸占市场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因原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并未划分出各自的期限,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此次劳动教养期限应折抵相应刑期。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二、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劳动教养三年折抵的刑期后,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四、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五、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六、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