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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与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
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
地址保定市徐某区政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赵某某,群众。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赵某某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徐行非执字第50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566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某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2015)徐行非执字第50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2015)徐行非执字第50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建春

书记员:刘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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