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xxxx。
被执行人孙来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孙东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白建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所在地定州市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孙来乐。
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冀0682民初4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来乐、孙东东、白建茹、定州市制酒总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所有的位于定州市
二、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立强
书记员: 吴占银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