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xxxx。
被执行人孙来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孙东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白建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所在地定州市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孙来乐。
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冀0682民初4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来乐、孙东东、白建茹、定州市制酒总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所有的位于定州市
二、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定州市制酒总厂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立强
书记员: 吴占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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