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群众,住定州市。2011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书文,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建会
书记员: 贾海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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