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锦涛,男,1988年3月12日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锦涛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锦涛及其辩护人杨鹏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锦涛发现本村张兰成家无人,遂产生进入其家盗窃的想法。后被告人张锦涛翻墙进入张兰成家邻居张某5家,从张某5家房顶翻到张兰成家楼梯进入张兰成家,在屋内翻找财物实施盗窃时,被回到家中张兰成之女张某1发现,后张锦涛逃离现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锦涛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锦涛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初偶犯,认罪、悔罪,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锦涛发现本村张兰成家无人,遂产生进入其家盗窃的想法。后被告人张锦涛翻墙进入张兰成家邻居张某6家,从张某6家房顶翻到张兰成家楼梯进入张兰成家,在屋内翻找财物实施盗窃时,被回到家中的张兰成之女张某1发现,后张锦涛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张锦涛在张兰成家窃取现金13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兰成陈述,证人张某1、薛某、张某2、张某3、田某、杨某、张某4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曲阳县公安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曲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产德刑警队情况说明,曲阳县公安局晓林派出所证明,中国共产党曲阳县晓林镇委员会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锦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锦涛系侦查人员到其家中将其传唤到案,不属于主动投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锦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锦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张锦涛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高玉贤
审判员 郑亚玲
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
书记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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