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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苑分县、苑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苑分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执行人南某某、苑分县、苑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634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18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3月1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重新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现军
审判员 赵勇
审判员 王玉敬

书记员: 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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