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阳县。因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满日期为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曲阳县养路工区小区附近的加油站旁,以2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晓林乡崔家庄村陈某1(已判)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2、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曲阳县养路工区小区门口以5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晓林乡崔家庄村陈某1甲基苯丙胺2克。2015年6月12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曲阳县二期商城“快活林”游戏厅内将陈某1查获,并缴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6克。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一名网上逃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证言,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曲阳县禁毒大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本院(2013)曲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吕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
二、被告人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红
审判员 刘璐琦
代理审判员 王立金
书记员: 王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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