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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某与杨平均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杨平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本院在执行门某某与杨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4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平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平均的银行存款49593.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现军

书记员: 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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