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烟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烟爱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烟爱民的存款2814.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东升
书记员: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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