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敬烟,女,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执行人:白江立,男,1949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敬烟与被执行人白江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江立对常年往外租用的桌椅、碗盆、锅灶、吹风机等四十席用具具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白江立所有的常年往外租用的桌椅、碗盆、锅灶、吹风机等四十席用具;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苑雷英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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