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某甲。2012年8月2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以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告人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会鹏、代理检察员张慧颖、被告人井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井某甲醉酒后驾驶冀F×××××号面包车行驶至曲阳县恒山中路工商银行附近时,与居住在曲阳县恒州镇工商银行家属院的刘某乙发生争吵,继而对刘某乙进行殴打。后被告人井某甲欲离开时,刘某乙躺在其面包车前,抓着面包车前保险杠阻止其离开。刘某乙之弟刘某甲闻讯后赶到现场,与被告人井某甲发生冲突,被告人井某甲用拳头将刘某甲头部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刘某甲右颞叶出血、右侧颞骨骨折,伤情为轻伤。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人刘某乙、姚某、刘某丙、张某甲、安某、刘某丁、刘某戊、井某乙、李某、赵某、张某乙等人证言,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保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病历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痕迹检验报告书,破案经过,曲阳县公安局恒州派出所情况说明及出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玉红
代理审判员 高玉贤
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

书记员: 郑秀明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