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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某某名下冀F×××××/冀F×××××挂大型货车的理赔款21581.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全保审判员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陈东升
书记员: 田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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