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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马某某挪用特定款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李玉明李某某
路克民(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马金乐马某某
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唐县齐家佐乡豆铺村人。
2012年2月到2015年8月任豆铺村支部书记。
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路克民,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金乐马某某,曾用名马全乐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唐县齐家佐乡豆铺村人。
2006年至2015年8月任豆铺村会计。
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马金乐马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路克民、被告人马金乐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康世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唐县齐家佐乡豆铺村原党支部书记李玉明李某某、会计马金乐马某某在2012年任职期间,为4户五保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5200元,李玉明李某某伙同马金乐马某某在没有充分争取该村4户五保户意见的情况下,在村委会、村卫生院旁边为五保户盖房,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5200元与村两室建设资金混合使用,并将其中的15000余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两室建设,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未按照标准承建,致使五保户至今不能入住。
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马金乐马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马金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服法,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李玉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金乐马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马金乐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仅是履行会计职责,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马金乐马某某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扶贫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
因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马金乐马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马金乐马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马金乐马某某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扶贫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
因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马金乐马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玉明李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马金乐马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审判长:赵卫平
审判员:孙净坤
审判员:陈卫娜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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