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销售卷烟,2018年1月16日在其宿舍内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卷烟450条,经营数额达87685元,销售获利一千元左右。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2017年11月份,我到天津玩,我到了一个商店买烟抽,我和那家商店的老板闲聊过程中得知,天津那边的卷烟价格比我们这边便宜,而且品种齐全,我在那买了一盒烟后就离开了,离开时那的老板给了我一个打火机,打火机上有那家商店的名字及电话。过了段时间,我和闫某某聊天时我对闫某某说:天津那边烟种类多,价格也比我们这边便宜。过了一个月左右,我和闫某某一起呆着的时候闫某某对我说,找他要烟的人太多了,让我向天津那边联系联系。当时我就答应了,随后我就打了天津那家商店老板给我的打火机上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天津那家商店老板,我在电话里问了问天津那边紫云、白塔等卷烟品种的价格,当时那个老板对我说:你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再打电话,卷烟一天一介价,价格不固定。挂了电话后我和闫某某说了一下,又过了几天,闫某某让我和天津那边联系约个时间我们过去一趟,随后我和天津那家商店的老板约好了时间。12月中旬的一天,闫某某开车(冀F×××××)拉着我一起去天津,我们到了天津那家商店后,那的老板领着我们去了另一家烟酒店,我和那家烟酒店的老板谈好了卷烟的价格,接着那个老板就从他店的库房把烟拿出来给了我们,当时闫某某就把钱给了那个烟酒店老板,随后我们就把那些烟装进了我们开的车的后备箱拉回来唐县。到了唐县我那里一部分烟,其余的闫某某全拉走了。之后我和闫某某又去过两三次,每次都是去天津那家烟酒店买烟,有时候我们要的品种他那数量不够,我们就在附近的烟酒店再买点,之后拉回唐县,回来后闫某某就把他那一部分拉走,我要的那部分就给了朋友、同事及唐县的烟酒店。其中最后一次我们是2018年1月14日去天津买的烟,一共买了600条烟,回来后我和甄某1联系好,由闫某某将其中的150条送到了甄某1那,我们把剩下的450条烟都放到了我在唐县烟草专卖局的宿舍里,结果1月16日我们单位就把烟全部查扣了。我们去天津那边买烟都是闫某某掏钱(现金),这些烟买回来后他拉走一部分,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我拿到的烟卖给了同事(王某2、和某、田某)还有烟酒店,他们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是从微信、支付宝上转账,我一共卖了六七万元钱。我卖烟的钱(本金)都是从微信和支付宝上给闫某某转账,剩余的总利润闫某某分我一半,闫某某和我一样,他卖烟的所得利润也分我一半,我得的好处费有一千元左右。
我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我销售的香烟都是我和闫某某开车从天津市的烟酒店购买的,具体是哪家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我们俩去的时候是之前我买烟抽的那家烟酒店的老板带我们去的,在市区找了一家烟酒店买的烟,之后我们再去的时候就直接找那家没有名字的烟酒店买烟,如果我们要的数量够了我们就回唐县,如果不够我们就自己在附近随便找一家烟酒店买一部分烟凑够我们所要的数量后再回来。
2、证人田某证言
2018年元旦前后,我的一个朋友让我帮忙找50条红云香烟,说是他家亲戚结婚要用,我就给我单位同事王某1打电话让他能不能找点红云烟,王某1说他也找不到,当时他对我说:陈某经常在县城送货你让他帮你找点吧。过了几天我跟陈某联系让他帮我找点红云烟,当时陈某就同意了,又过了一个多星期,陈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到光明路邮局对面的便利店去拿烟吧。挂了电话后我就开车到了那家便利店,我对那家便利店收银台工作人员说:陈某让我拿烟来了。说完那个人就从柜台里侧地上拿起两捆用透明胶带捆好的红云(一捆25条)递给了我,我拿到烟后就给了我朋友。2018年1月15日我从微信上给陈某转了3550元。
3、证人王某1证言
2018年元旦前后,我同事田某打电话让我帮他找50条红云香烟,因为当时我已经有一段时间不送货了,我也不知道哪里有烟,我就对田某说:陈某经常在县城送货,你让他帮你找点吧”。然后我就将陈某的电话给了田某,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冯某1证言
我一共向陈某要过四次烟,第一次是2017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陈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烟,我说要,然后我们在电话里谈好了索要的卷烟品种及价格,在第二天的晚上陈某和一名陌生男子一起开车到了我家超市并将我要的烟从他们开的车的后备箱拿出来放在了我家超市,当时我就通过支付宝的方式给陈某转过去4275元。过了几天陈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烟,我们谈好后第二天他就把我要的烟给我送到我家超市,货送到后我就从支付宝上给陈某转了3550元。之后我又从陈某那买过两次烟,每次都是他提前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我们谈好要的卷烟数量、价格后,他就会在第二天把烟给我送到我家超市,货到后我就通过支付宝给他转账,第三次我从他那要了6985元钱的烟,第四次我从他那买了6400元钱的烟,除了第三次因为我支付宝账户上钱不够,我从微信给陈某转了300多元外,其他的都是从支付宝上给他转的钱,前后一共从他那买过21210元钱的烟。
5、证人张某证言
我们那一带商店的卷烟都是陈某给我们送的,我一共向陈某要过两次烟。第一次是2017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陈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烟,我说要20条白塔,陈某说:20条你不够卖,多要点吧。最后我从他那买50条白塔,第二天晚上陈某拿着两包白塔(一包25条)烟进了我家商店并放在了我家超市,当时我就给了陈某3550元现金,陈某拿到钱后就离开了。过了段时间,陈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烟,我们谈好后第三天晚上他就把我要的烟给我送到我家超市,也是白塔烟,货送到后我就给了陈某5325元现金,陈某就离开了。我前后一共在陈某那买过8875元钱的烟,陈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给我送的烟,每次都是他自己。
6、证人冯某2证言
我们那一带商店的卷烟都是陈某给我们送的,我一共向陈某要过四次烟。第一次是2018年元旦之前,陈某到我家商店找我并对我说:我这订了一批烟,你要的话我给你拉点过来。当时我说:你要是有我就要点,你给我弄点白塔、紫云。接着我问了他卷烟的价格,他说白塔71元一条、紫云95元一条,当时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陈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到了我家商店外,并给了我一批香烟,有50条白塔、25条紫云、10条红河,当时我就给了陈某五、六千元现金,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陈某拿到钱后就离开了。过了段时间,陈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烟,我们谈好后过了一两天的一个晚上他就把我要的烟给我送到我家超市,也是白塔、紫云,货送到后我就给了陈某一万多元现金,之后陈某离开。之后我又从陈某那买过两次烟,有红河也有紫云,两次共给了陈某6000多元钱。平时都是陈某自己开着一辆黑色轿车给我送,有一次他和一名陌生的男子一起去的。陈某卖给我烟后我看有一些烟的包装盒外面印的烟草证号被烫坏了,有一些号码还能看清,我看上面的号码不是我们唐县本地的号码。另外那个送烟的小伙子长的模样我记不清了。
7、证人甄某1证言
我烟酒店的烟都是陈某负责送的,我一共从他那买过两次烟,大概给了陈某三万多元钱。2018年元旦前后的一天,陈某到我的烟酒店送烟,我和陈某聊天时说起了我的一些朋友想让我帮忙找点烟结婚用,当时陈某对我说:我有,你要吗?我说:你帮我弄点紫云、白塔吧。接着我跟他说好了我所要的卷烟品种及数量,陈某也和我说好了烟的价格,说完陈某就离开了。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开一辆黑色的轿车到了我的烟酒店外面,并从那辆车的后备箱拿出来用透明胶带捆好的香烟拿进了我的店里,我当时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是陈某让他送的烟,当时那个小伙子一共在我店里放了100条紫云、50条白塔,把烟放下后那个小伙子就开车离开了。第二天上午,我和陈某联系问他一共多少钱,随后陈某给我说了价格,然后我通过微信给他转了12850元。过了几天我又和陈某联系问他还有没有烟,陈某说有,随后我和他说好了数量,陈某说等货到了以后再给我送到店里。过了一两天的晚上,陈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到了我家商店外,并给了我125条白塔、100条紫云,价格和第一次一样,当时我就给了陈某l万元现金,第二天我又从微信上给陈某转了8175元,这次是陈某和一名陌生的青年男子一起去的。陈某卖给我烟后我看有一些烟的包装盒外面印的烟草证号被烫坏了,有一些号码还能看清,我上面的号码不是我们唐县本地的号码。另外一个送烟的小伙子长的什么样子我记不清了。
8、证人王某2证言
几个月以前,我和陈某一起吃饭时,陈某对我说:有烟草公司的烟,要不要。我说:我以后用的时候再说吧。2018年1月9日当时快过年了,我想弄点烟抽,我就给陈某打电话说:快过年了,我想找点烟自己抽或串亲戚送人,想要点紫云,要25条,你那有没有?陈某说有,过来几天我给陈某打电话说去他那拿烟,陈某就让我到他单位宿舍里拿,我到陈某宿舍时,当时陈某就在宿舍,我看到他的宿舍地上放着用透明胶带绑好的25条紫云,我就把烟拿走了。过了几天陈某在微信上对我说:你还没有给我钱呢。我问他一条多少钱,他说91元,当时我就同意了,随后从微信上按每条91元的价格给陈某转过去2275元。
9、证人和某证言
2018年1月10日晚上,当时我在单位值班,我就到陈某宿舍找他玩,当时我看到他的宿舍地上放着25条红河(小熊猫世纪风)香烟,正好我亲戚结婚让我帮忙找点小熊猫烟,我就对陈某说:正好我亲戚结婚想要点烟,你这些小熊猫烟有人要吗?陈某说:没人要。我说:那你把这些烟给我吧,给你多少钱合适?陈某说:你看着给吧,现在烟挺紧张,我又问他要多少钱,他说:92元一条。当时我就同意了。第二天上午我值完班后就到陈某宿舍找他并把那25条小熊猫抱走了,当日我把那25条给了亲戚。过来几天我从微信上给陈某转了2300元钱。
10、唐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在陈某宿舍发现云烟(红)50条、红塔山(软经典)200条、红河(小熊猫世纪风)50条、云烟(紫)125条、红梅(软黄)25条。以上卷烟唐县烟草专卖局移交公安后,公安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保管。
11、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抽取的红塔山、云烟(红)、云烟(紫)、红河(小熊猫世纪风)、红梅(软黄)系真品卷烟。
12、唐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证实被扣押的450条香烟共计37375元。
13、微信转账记录
2018年1月21曰王某2转账给陈某2025元、250元。
14、支付宝转账记录
冯某1于2017年12月19日转账给陈某4275元,12月23日3500元,2018年1月8日6400元,2017年12月27日6600元:12月27日微信扫码支付给陈某385元。
15、和某与陈某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2018年1月17日和某转账给陈某2300元。
16、甄某1给陈某微信转账记录
2018年1月15日微信转账给陈某12850元,1月22日8175元。
17、田某与陈某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2018年1月15日田某微信转账给陈某3550元。
18、唐县烟草局证明
证实陈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配送流程系由零售户在网上结算后由陈某统一配送。
19、谅解书
唐县烟草专卖局考虑到陈某经营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不大,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20、闫某某上网追逃登记表
21、户籍证明
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卷烟,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鉴于其非法经营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
三、被告人陈某非法经营卷烟四百五十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贾兴国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
书记员: 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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