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由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李某1、闫某、刘某、李某2、赵某证言;唐县森林公安局及唐县林业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唐县214线索点占用林地示意图、赵某某承包荒山范围内开矿占用林地示意图;唐县林业局证明、唐县林业局规划林地小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李某1与李某3、赵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林权登记申请表;荒山承包合同书;唐县川里镇古道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宜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净坤
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
人民陪审员 刘玉录

书记员: 李佳晔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