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6年10月28日因盗窃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1月24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9日被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航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仪飞、田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赵某航在唐某天天网吧内盗窃甄某背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剃须刀等物品。2016年10月26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人赵某航在唐某神秘人网吧内盗窃张某手机一部。2016年10月28日8时左右,被告人赵某航在唐某天天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甄某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甄某被盗物品价值837元,张某被盗物品价值450元。另查明,所盗手机均已返还或发还,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甄某经济损失8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某航供述,被害人甄某、张某陈述,证人邸某证言,调解协议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盗手机已返还或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航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韩淑美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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