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17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由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陈某供述;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甄某、刘某1、刘某2、李某2、王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调解书;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7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判处。根据本案事实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净坤
书记员:陈卫娜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