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某某。
被执行人田少华。
齐某某与田少华民事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少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少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田恩儒
书记员: 万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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