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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李振河。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李振河民事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振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振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振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田恩儒

书记员: 万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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