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庞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庞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河北省曲阳县农民。
被告人庞某某抢劫一案,由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宗涛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13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杨宁宁(在逃)、庞庆德(死亡)、庞志和(已判刑)、庞邵阳(已判刑)、永子(在逃)等人在唐县水峪口村南抢劫货车司机冯某某现金3800元,后庞某某分得赃款500元。
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某某辩称,我认罪伏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审判长:张建中
审判员:孙净坤
审判员:骆肖依

书记员:王晓红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