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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甲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甲,女,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现住望都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邬某甲在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经营的纯粮散白酒店中销售黑老大、金刚钻、蚁力神、黑倍王、金枪不倒、美国西姆等产品,后于2016年8月9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黑老大、黑倍王、蚁力神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16年10月13日,安新县公安局扣押邬某甲持有的增大延时片10盒、肾宝片10盒、蚁力神6盒、黑老大5盒。
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新县公安局安新公(食药)扣字【2016】013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产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物证登记表,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河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13000WT201606929号、13000WT201606930、13000WT201606933号检验报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4号产品认定意见,安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情况说明、到案说明、办案说明,安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甲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甲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法查获扣押的假药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邬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假药蚁力神10盒、黑老大5盒,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赵卫兵 审 判 员  管丽婷 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

书记员:贾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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