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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刘某,住博野县。被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住山东省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8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某某名下2.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申请人孟某某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哲辉
书记员: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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