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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赵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农民。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侯某亲属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侯某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侯某亲属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侯某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李颖辉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李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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