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刘某某
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博某某城内。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已部分履行,经申请人申请,该案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7055)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7055)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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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振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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