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07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贰仟元,201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京Q×××××灰色神龙-富康小型轿车(悬挂京E×××××牌照)沿东兴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涿州市东兴北街亚马逊饭店门前时,与前方骑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待行的林某相撞,之后又与黄某头南尾北停放于路西侧的京L×××××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京L×××××小型轿车与吴某头西尾东停放于路边的冀F×××××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之后京L×××××小型轿车与王某乙头北尾南停放于路边的冀F×××××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林某受伤,五方车辆损坏。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01.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黄某、吴某、王某乙无责任。
另查,林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王某甲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6月11日,经涿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林某与王某甲自愿达成协议。
2015年3月12日,王某甲与冀F×××××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吴某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
2015年7月3日,王某甲与京L×××××奥迪牌小型轿车车主林岳森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
2015年8月25日,王某甲与冀F×××××丰田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乙达成协议。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8日20时许,其从私家小厨喝完酒回家,其驾驶京Q×××××富康轿车(悬挂京E×××××牌照)沿东兴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亚马逊饭店前时,与路西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之后,其车又与一辆停放的奥迪越野车相撞,奥迪越野车又撞了一辆丰田轿车和一辆面包车,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受伤,五方车辆损坏。其驾驶的富康轿车是其本人购买的二手车,没有过户,行驶证已漏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8日20时30分许,其将冀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停放在东兴北街亚马逊饭店前的便道上去吃饭。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灰色富康车先撞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失控撞到了其车,之后富康车又撞了一辆奥迪轿车,奥迪轿车失控又撞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
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8日20时40分许,其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兴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亚马逊饭店前时,由于前方车多,其停车等候,结果被后面一辆车撞到,其电动三轮车失控又撞到了其他车辆。
5、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8日20时30分许,其从亚马逊饭店吃完饭出来看到饭店门口很多人,说是出了事故。其看到自己的车也被撞了,当时交警在现场。听说是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轿车撞了路边几辆车,其中一辆奥迪车与其头西尾东停放在路边的冀F×××××小型普通客车相撞。
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19时10分许,其将京L×××××小轿车头西南尾东北停放在东兴北街亚马逊饭店楼下。20时50分许,一辆富康轿车(京E×××××)沿东兴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亚马逊烤肉饭店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与其车相撞,其车左后侧与一辆五菱面包车右后侧接触,之后,其车右前侧碰撞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左后门。京L×××××小轿车车主是其朋友林岳森。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
8、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证实无明显刹车痕迹,无法计算车速。
9、道路条件鉴定表证实事故地点在东兴北街亚马逊烤肉前,道路状况良好无障碍。
1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京Q×××××(王某甲)灰白色轿车及林某蓝色电动三轮车严重损坏无法鉴定,林岳森轿车、王某乙冀F×××××黑色轿车、冀F×××××银灰色小客车技术性能良好。
11、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实:王某甲灰色富康轿车前杠损坏脱落,前机盖变形,前大灯损坏,右侧叶子板损坏,前挡风损坏,右前轮胎损坏,接触位置右前侧;林某电动三轮车车楼整体损坏,左侧大面积撕裂,接触位置电动三轮车左后侧;王某乙冀F×××××黑色丰田轿车左后侧有明显划痕;吴某冀F×××××银白色五菱小客车右后角向内凹进,后尾灯损坏;京L×××××白色奥迪车右侧前部有明显凹进,后杠损坏,右侧后轮骨损坏,后尾灯损坏,后挡风玻璃损坏,左后侧损坏。
12、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涿公交认字(2015)第2015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林某、王某乙、吴某无责任。
13、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058号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证实: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301.6毫克/100毫升。
14、王某甲驾驶证信息查询单、京Q×××××神龙富康小型轿车车辆信息及行驶证复印件。
15、吴某驾驶证复印件及冀F×××××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复印件,京L×××××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及黄某驾驶证复印件,冀F×××××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及王某乙驾驶证复印件、林某身份证复印件。
16、林某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
17、送达回执及鉴定结论告知书。
18、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及申请,以上证据证实:2015年6月11日,经涿州市人民法院调解,林某与王某甲就赔偿达成协议,林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并申请不再进行伤情鉴定。
19、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5年3月12日,王某甲与吴某达成协议,赔偿吴某车损600元,吴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20、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2015年8月25日,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协议,赔偿王某乙车辆修理费4000元,王某乙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21、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2015年7月3日,王某甲与林岳森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林岳森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22、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07)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8月13日,王某甲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贰仟元。
23、王某甲常住人口信息。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使用伪造号牌的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贰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顿晓峰 审 判 员 柴秋瑾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书记员:王大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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