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某某,地址涿州市。
赵某某罚金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涿刑初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春青 执行员 :马云峰 执行员 :李凡勤
书记员:: 乔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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