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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祁金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李某,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祁金星,住所地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祁金星借款合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作出的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长君

书记员::孙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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