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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李某,住所地北京市。被申请人:祁金星,住所地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祁金星借款合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长君
书记员::孙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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