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涿州市码头镇北西郭村,因倒车撞到张某1父亲张某2驾驶的三轮车,双方协调处理此事未果并发生口角,后曹某某用菜刀将张某1左肩部砍伤,经保定市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和辩解,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在涿州市码头镇北西郭村,因倒车将张某1父亲张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坏,当天晚上20时许,双方因协调处理此事未果后发生口角,被告人曹某某用菜刀将张某1左肩部砍伤,经保定市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张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共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到涿州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以下证据证实:1、涿州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证实本案系王某1报的案,2016年11月23日行政转为刑事案件。2、涿州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系投案自首。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来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7月24日中午,因为同村曹德彪的儿子满月,其开车到了曹德彪家把车停在了胡同里,吃完饭大约13点多,有一个60多岁的老头到曹德彪家的院子里喊胡同里停的谁的车,给挪一下,因为其的车在胡同里停着其就出来了,其出来后看见其车的后面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其就上车挪车,因为其的车前还停着车,其只能倒车才能把路让出来,由于其的车比较大,没有看清后面正好刮了后面的三轮车,其把车往前开了一下后继续倒车,由于油门加大了在倒车的时候把后面的三轮车撞了,那个老头从三轮车上下车后问其怎么开车的,其一看撞车了就打电话报了事故科,这时老头就把其村的曹某1叫了过来,曹某1来了之后没说什么就把他的儿子小骚货叫了过来,曹某1的儿子来了之后让其出一万元钱就没事了,其说其的车有保险,等事故科来处理吧。大概17点左右的时候来了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过了一会事故科的警察就到了,警察勘查完现场后对其说其是全责,让其负责修车,并让其第二天到事故科处理撞车的事,然后事故科的人就走了,其见事故科的人走了,其就想开车回家,那个老头和后来的两名男子就拦着不让其上车,并让其给2000元钱了结此事,因为事故科已经处理完了,其就不想给钱,为此事双方谈了一个多小时,对方也不让其走,大约在20点左右,其上车准备开车走,那个老头趴在其车的前面,后来的那名女子就说撞着老头了,那两名男子就把其从车上拽了下来,四个人开始打其,当时其的脸和身上都被他们抓坏了,其被打急了就跑到旁边曹某2连家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然后其用菜刀把其中一名男子的左肩膀砍了一刀,那名男子的肩膀就出血了,之后其拿着刀就跑了,在跑的过程中其把刀扔到了路边的草地里了,到了家之后其跟其妻子说其跟人打架了,其到医院看看病,然后其妻子跟着其到涿州医院住了两天院就去北京打工了。其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无异议。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4日下午1点多,其父亲张某2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其女儿到码头镇北西郭某其姑父曹某1家,到了下午5点左右,其父亲给其打电话说其姑父和姑姑打架呢,让其把女儿接回去,然后其挂了电话就开着农用三轮车去了北西郭某,到了其姑父家之后,其父亲的电动三轮车在胡同里被撞坏了,路中间停着一辆白色金杯汽车,其父亲让其把孩子接走,撞车的事由其表弟曹召爽解决,其不放心没有走就在旁边听着,说是那辆白色的金杯车把其父亲的三轮车撞坏了,其父亲说报警,那个开金杯车的司机上车就要跑,其父亲就在车前拦着,那个司机开车撞了其父亲两下,其就上前拉那个司机,那个司机停下车后从车里拿了活动扳手被其父亲夺了下来,那个司机又跑到一栋楼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开始追其妹夫王某1,没有追上回头看见其在他身边,然后举起菜刀砍了其的左胳膊一刀,其往前走了2、3米就晕倒在了地上,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其对伤情鉴定无异议。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下午1点左右,其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孙女到码头镇北西郭某看望其姐姐,到了村里之后,其前方有三辆汽车挡住了道路,其就找车主挪车,前面两辆车都挪开了,最后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的司机驾驶那辆车前后移动了三下,并且在倒车的时候把其的电动车撞坏了,后来有人拨打112报事故科了,大概晚上7点左右事故科的人到了现场,了解完情况后事故科的警察让对方赔偿其2000元钱,对方不认账,事故科的警察就不管了,过了一会儿就离开了现场,其女婿王某1就拨打了110报警了,那名撞其车的男子听说警察来了开车就想跑,其就站在车前挡住了,那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铁板子下车要打其,其儿子张某1就拽住了那名男子,其上前把那名男子手里的铁钣子抢了过来,那名男子又跑到一户人家拿出一把菜刀看见张某1挡着他的驾驶室车门,那名男子就举刀砍了张某1左肩膀一下,周围的人就拉着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趁机就跑了。6、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下午1点多,其从河边遛弯回到家里后听说张某2给其家送花生时张某2骑的电动三轮车被其村的曹某某撞坏了,村干部一直给调解这件事,但无结果,后来就报了警并拨打了112事故科的电话等待处理此事,大概晚上7点多事故科的人到了现场,事故科的人了解了情况之后说不属于事故科管辖范围,让他们通知110,之后其就拨打了110报了警,曹某某知道报警后准备离开现场,张某2就到曹某某的车前面挡着,曹某某上前就去推张某2,张某2的儿子张某1和女婿王某1就拉着曹某某,曹某某挣脱后从他车的副驾驶拿了一把铁板子准备去打张某2,曹某某手里的铁板子不知道被谁夺了过去,曹某某又到曹某2连家里拿了一把菜刀把张某1的左肩膀砍伤了,曹某某就被人拉开了,之后曹某某就趁机跑了,然后大家就把张某1送到了120车上。当时张某2的女儿张某3动手抓了曹某某两下,然后就被其拉开了。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下午5点多,其哥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其父亲的电动三轮车在码头镇北西郭某被人撞坏了,让其到现场去。大概晚上6点左右其到了现场,其问了问情况后就等待交警过来处理此事,之后其就去了其姑姑家,大概晚上8点多其又到了现场,当时其看见其父亲张某2站在那辆撞他电动车的金杯面包车的前面,那个司机走不了就下车从他车里拿了一把铁板子要打其父亲,当时其父亲就把司机手中的铁板子夺了过来,那名男子又跑到一户人家拿了一把菜刀砍伤了张某1的左肩膀,然后那名男子就跑了,其当时没有动手打那名男子,张某1被砍伤时当时有曹某1和其丈夫王某1在场,其他人不认识。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下午5点多,其妻子张某3接了张某1的电话后跟其说她爸爸张某2的电动车被人撞坏了,让其拉着其妻子去码头镇北西郭某,大概下午6点左右其开车到了现场,其听说报了交警就一直等着交警过来处理。交警过来问明事实之后说这事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让报辖区派出所,交警走了之后其就拨打了110报了警,这时那名男子准备驾车离开现场,其岳父张某2就挡在了那辆车的前面,那名男子驾车向前行驶要撞张某2,张某2不躲,那名男子下车从车的副驾驶拿了一把铁板子要打张某2被张某2夺了过来,那名男子又跑到一户人家里拿了一把菜刀把张某1的左肩膀砍伤了,周围的老百姓就拉着那名男子,之后那名男子就离开了现场,其就跟着张某1去了医院。9、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辨认出被害人张某1就是被其砍伤的人;2016年7月28日,被害人张某1辨认出被告人曹某某就是砍伤其的嫌疑人;证人张某3、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曹某某就是砍伤张某1的嫌疑人。10、委托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1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三联单,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情况。12、码头派出所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在2016年12月5日之前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13、涿州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砍伤张某1的菜刀未找到。14、涿州市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证实被害人张某1受伤后在涿州市医院住院治疗。15、涿州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笔录中王某1与王某2营系同一人。16、河北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伤情照,证实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楠、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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