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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雄县。被申请人李某占,男,汉族,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雄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8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占名下银行存款1539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永辉
书记员:刘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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