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2017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被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滕某某在雄县华雄宾馆南侧街道一处门脸房内,放置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其中:可同时供6人单独操作的“打渔机”两台、同时供6人单独操作的“单挑机”一台,按照玩家花钱上分、下分换钱的规则组织赌博活动。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打渔机”与“单挑机”的十八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退分赌博功能,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为指控依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且自愿认罪。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有自愿认罪、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滕某某在雄县华雄宾馆南侧街道一处门脸房内,放置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其中:同时供6人单独操作的“打渔机”两台、同时供6人单独操作的“单挑机”一台,按照玩家花钱上分、下分换钱的规则组织赌博活动。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打渔机”与“单挑机”的十八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退分赌博功能,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票据,证实雄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滕某某持有的人民币肆仟玖佰元、老虎机拾柒台、赌博机叁台保全及收缴的事实。2、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实经认定所查获的打渔机、单挑机具有退币的赌博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其在位于华雄宾馆和老永平饭店中间的胡同路北的游戏厅里玩游戏机。游戏厅里大概三四个人。有呆着的,有塞币玩的,还有一个进来上厕所的。游戏厅里有两台打游戏的机器,当时开着一台,还有一台圆形的机器,其是第一次玩游戏,这个游戏厅开了大概一年了。4、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在华雄宾馆和老永平饭店中间的胡同路北的游戏厅里玩游戏机。当时游戏厅里有四个人,有呆着的,有塞币的,打渔机没人玩,游戏厅有两台打渔机,当时开着一台。其大概玩过五六次。5、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其在位于华雄宾馆和老永平饭店中间的胡同路北的游戏厅里。其在游戏厅转角出摊卖椰子,正好有辆越野车停在那,其进游戏厅问问是不是游戏厅里人的车,让他动动车,其认识一个叫江涛的人在那玩。6、证人常某证言,证实在其家附近的游戏厅上厕所,赶上警察突击检查。这个游戏厅位于华雄宾馆和老永平饭店中间的胡同东头路北。没注意游戏厅里有几人在玩,里面有几台游戏机不清楚。7、被告人滕某某供述,证实因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厅被带到公安局,游戏厅在华雄宾馆和老永平饭店中间的胡同东头路北。游戏厅是其自己开的。游戏厅里有两台打渔机,其中一台是坏的,一台“单挑”(又叫黑红梅方),剩下的就是十几台“苹果机”。单挑机可以同时容纳六个人同时参与。两台打渔机分别可以容纳六个人参与。经营方式是用钱上分,打渔机是100块钱20万分,“单挑”是100块钱1000分,赢了可以退分换钱,也是按这个方法退。游戏厅大概开了一个月左右。开业后大概不赔不赚。每天玩的人不多,也就是一两个人。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是从报纸上看的广告,后和卖机器的联系买的。游戏厅的房子是租的。公安机关查抄游戏厅时,有两个在玩“苹果机”,也叫老虎机,还有几个人在这呆着。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滕某某指认雄县华雄宾馆南侧小路往东走到头的一间门脸一楼就是其利用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地点。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滕某某出生于1974年10月6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田重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及辩护人张瑞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打渔机、单挑机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因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且经社会调查适用非监禁刑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滕某某赌资四千九百元、老虎机拾柒台、赌博机叁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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