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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代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路某
代某某
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新乐市,农民,捕前住新乐市。
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被告人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捕前住高碑店市。
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4)144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路某、代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韩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代某某及辩护人赵见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14时许,雄县公安局接举报后,在保定市徐水县京昆高速徐水北出口,将正在毒品交易的被告人代某某、路某当场抓获,并查获冰毒131.4克。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指控,提交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
证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路某、代某某贩卖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路某,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代某某属从犯,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内处罚。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路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代某某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代某某如构成犯罪应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代某某具有从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代某某非法销售毒品(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
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代某某不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代某某如构成犯罪应属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携带毒品与他人直接、实际交易的事实,有在卷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路某对其与他人直接交易毒品的事实供认,故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出的被告人代某某具有从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路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代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
)二、被告人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代某某非法销售毒品(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
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代某某不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代某某如构成犯罪应属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携带毒品与他人直接、实际交易的事实,有在卷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路某对其与他人直接交易毒品的事实供认,故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出的被告人代某某具有从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路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代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
)二、被告人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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