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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志祥等116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高志祥等116人,雄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成年,唐山市乐亭县。

申请执行人高志祥等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雄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其妻赵婕名下的存款2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雷立军

书记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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