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雄县
法定代理人:崔某某,男,成年,雄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雄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成年,雄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强奸纠纷一案,(2012)雄刑初字第2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至今未(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1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焕良
书记员: 许磊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