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泰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刘成学
雄县星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胡某某
申请执行人雄县泰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树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成学,男,成年,雄县。
被执行人雄县星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成年,雄县。
本院在执行雄县泰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成学、雄县星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雄县泰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1)雄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雄县泰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成学、雄县星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雄县泰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1)雄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雷立军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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