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蠡县钰锦盛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留史镇。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5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5.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静
书记员: 黎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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