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旭光、崔英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刘旭光。
被执行人崔英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5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崔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英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英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齐旭光

书记员: 黎静云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