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晋州市。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蠡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瑞清,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亚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被蠡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学,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许亚存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红、刘景瑜、马悦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沈瑞清、被告人许亚存及其辩护人李永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左右至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入股张锁(已判)购买的两辆罐车中的一辆,多次参与废盐酸偷排至蠡县。期间被告人许亚存两次跟车押运,将60余吨废盐酸运至蠡县,交由王某(已判)、段某(已判)偷排。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许亚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锁、张某2、张某3、娄某、高某、李某、提某、张某4、冯某、段某、王某供述,证人孙某、张某1、戴某、朱某、邱某证言,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与晋州鸿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盐酸销售协议及附件,霸州市东段天顺钢材制管厂、霸州市双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民强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宏桥金属制品加工厂关于酸洗工艺的流程及所产生废盐酸的去向,辨认笔录,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正常处理废盐酸液费用证明,同案犯段某对排放废盐酸地点的辨认,蠡县南庄镇南庄村南大坑排放废水现场情况说明、示意图、照片,沧县大官厅乡陈圩村盛大化工厂现场情况说明,示意图、照片,冀A×××××、冀J×××××车辆信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蠡县公安局环保大队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书,二被告人户籍信息,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废盐酸系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张锁无经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购买罐车,进行废盐酸的运输、偷排,仍然与张锁合伙参与其中一辆的经营,被告人许亚存在宋某的安排下,两次押车参与废盐酸的偷排,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亚存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亚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刘剑鑫
审判员 孔卫映
人民陪审员 李梦
书记员: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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