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兑坎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住山西省汾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479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大中
书记员: 黎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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