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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老开、霍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菅老开。
被执行人:霍某某。
被执行人:霍小霞。

本院作出的(2017)冀0635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霍某某、霍小霞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小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霍小霞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明

书记员: 黎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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