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菅老开。被执行人:霍某某。被执行人:霍小霞。
本院作出的(2017)冀0635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霍某某、霍小霞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小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霍小霞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明
书记员: 黎静云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