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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蠡县。2018年1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国强驾驶小型客车沿胡村至郑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村南路口时与张某1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1死亡。国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国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强系自首,已与被害人亲属调解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被告人国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国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蠡县胡村至郑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村南路口时,与张某1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国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国强已赔偿被害人张某1亲属经济损失39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证言、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照片、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酒精检测仪检测国强血液中酒精含量记录、道路条件鉴定表、速度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蠡县公安局辛兴镇派出所户籍证明信、122接警记录、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国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国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国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崔泽民
审判员  孔卫映
审判员  姜 雷

书记员:刘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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