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邸小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2月08日向被执行人邸小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邸小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邸小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黎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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