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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狄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3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狄某某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狄某某名下位于长瑞锦城2-1-201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甄向东
书记员:段瑞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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